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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运费、海关、废旧稽核办法宣传手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运费、海关、废旧稽核办法宣传手册
(2004年2月11日)


  为配合“运输发票稽核办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和“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的顺利实施,完善“一窗式”的审核,特将三个“稽核办法”及其“一窗式”审核的有关内容编印成册,供广大纳税人及税务干部参考应用。
  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调整:
  (一)、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5栏调整为:“其中:海关完税凭证”。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依据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包括税率为17%、13%的进口货物。
  (二)、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6栏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买免税农产品,按照税法规定依据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及取得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三)、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7栏调整为:“废旧物资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按照税法规定依据普通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四)、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栏调整为:“运费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进、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运输普通发票允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二、关于申报资料的报送:
  (一)、自2004年3月份申报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根据相关海关完税凭证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并录入载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未单独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自2004年3月份申报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应根据相关废旧物资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并录入载有《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未单独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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