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政府委托招商,受托人成功引荐具体项目投资本市后,由市外资办汇总有关材料并报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对受托人所应获佣金标准和数额进行审核认定。受托人凭认定委员会出具的《郑州市协议委托招商中介佣金确认书》前往佣金发放部门领取中介佣金。
协议委托招商中介佣金由本市受益财政按比例承担。
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领取中介佣金,需向市外资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委托招商合同;
(二)资金到位证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投资方对受托人工作的证明材料;
(四)受托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企业项目法人自行对外开展委托招商时,中介佣金标准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按市场惯例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委托招商合同经市外资办前期审核备案的企业自主委托招商,引资成功后,经申请批准,按《郑州市招商引资资金认定及奖励办法》所界定标准,由政府给予对外委托项目法人一定数额的委托招商补贴。补贴资金由本市受益财政按比例承担。
第三十九条 企业自主委托招商成功后,由市外资办汇总有关材料并报送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对委托项目法人所应获补贴标准和数额进行审核认定。项目法人凭认定委员会出具的《郑州市协议委托招商中介佣金补贴确认书》前往补贴发放部门领取协议委托招商佣金补贴。
第四十条 对外委托项目法人申领佣金补贴时,应向市外资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法人申请;
(二)备案的委托招商合同;
(三)资金到位凭证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投资人对受托人工作的证明材料;
(五)市外资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引荐香港、澳门、台湾资金投资本市,或引荐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本市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和受托人超越本办法或委托招商合同规定所开展的一切活动,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本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