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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委托招商办法的通知

  (二)委托内容;
  (三)佣金支付方式和标准;
  (四)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有效期;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既可就单个项目,也可就多个项目进行委托。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及时向受托人通报本市招商信息、重大招商活动计划;
  (二)及时提供受托人工作所需的投资指南、项目研究报告等招商资料;
  (三)定期征求受托人意见;
  (四)定期邀请受托人到本市参观、考察、交流。
  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据委托招商合同引进资金投资本市;
  (二)对外宣传介绍本市投资环境和政策;
  (三)积极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四)协助委托人在其所在地组织召开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政府委托招商时,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外资办对外签订委托招商合同,承担委托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政府委托招商合同签订程序
  (一)通过社会征集、政府部门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受托人初选名单,社会征集和对受托人的初选工作由市外资办负责;
  (二)由市外资办对受托人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三)市外资办与初选合格的受托人共同协商委托招商合同;
  (四)由市外资办汇总委托招商合同、受托人资格认定材料,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核;
  (五)由市外资办代表市政府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招商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本市在受托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举办各类招商活动,应邀请受托人参加,委托受托人协助或独立组织招商活动时,对所发生费用,经市外资办、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第三十四条 政府委托招商,受托人引荐具体项目投资本市的中介佣金,可在《郑州市招商引资资金认定及奖励办法》所界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具体标准在委托招商合同中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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