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协助或独立组织招商活动时,经市外资办、财政局审核批准,根据前期预算,可由本市财政先期预付部分相关费用,活动结束后,一次性结清余款。
第二十一条 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引荐具体项目投资本市的,按《郑州市招商引资资金认定及奖励办法》所界定标准提高2‰,对其实施奖励。奖励资金由本市受益财政按比例承担。
第二十二条 市外资办应为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提供必要的服务,并负责管理协调:
(一)及时向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通报本市招商信息、重大招商活动计划;
(二)及时提供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工作所需的投资指南、项目研究报告等招商资料;
(三)定期征求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意见;
(四)定期邀请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人员到本市参观、考察、交流。
第二十三条 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主要负责人受邀到本市参观、考察、交流所发生费用由本市财政承担。
第三章 协议委托招商
第二十四条 协议委托招商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境内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受托人依据委托招商合同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为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招商行为简称政府协议委托招商,委托人为企业项目法人的委托招商行为简称企业自主委托招商。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资信和开展相关工作的能力;
(二)拥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丰富的企业关系;
(三)受托人为个人时,必须是专业中介服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大型跨国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委托招商合同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