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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委托招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的聘请不限制国家或地区。高级招商顾问同期聘请总人数不超过二十人;招商大使人数应控制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不超过十人,同一城市不超过二人,同期聘请总人数不超过一百人。
  第十三条 招商代表处,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依托现有企业组织,在境内外建立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招商代表处的主要职责:
  (一)对外宣传介绍本市投资环境及投资政策;
  (二)联络所在地区大型企业集团及公司,并收集有关信息,定时通报市外资办;
  (三)为本市在招商代表处所在地区举办各类招商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
  (四)协助或代为本市组织、举办各类招商活动;
  (五)接待本市招商团组赴其所在地区进行招商引资工作;
  (六)介绍当地企业到本市参观、考察、交流和参加各类招商活动;
  (七)其他招商引资活动。
  第十五条 下列组织机构可被授权设立为本市驻外招商代表处:
  (一)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二)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总部或机构;
  (三)市大型企业的驻外机构;
  (四)对本市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有一定积极性的其他法人或组织。
  第十六条 授权设立招商代表处不限制国家和地区,但同一国家或地区设立总数不超过十个,同一城市设立不超过两个。
  第十七条 授权设立招商代表处程序:
  (一)由本市政府各部门及所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并将推荐的企业材料报送市外资办;
  (二)市外资办对各单位所推荐的企业资料进行汇总初选,并征求入选企业意见;
  (三)市外资办拟定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市开放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组织颁发《郑州市招商代表处授权书》。
  第十八条 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任期两年,期满后,经审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十九条 本市在境内外举办各类招商活动时,首邀活动所在地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及招商代表处人员参加,认真听取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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