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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委托招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委托招商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委托招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郑州市委托招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招商,完善招商机制,拓宽招商渠道,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促进本市经济快速发展,依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郑发[2003]15号)和《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郑发[2003]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国家允许外资经营或参与经营的项目都可作为委托招商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包括通过授权委托形式聘请高级招商顾问和招商大使、设立招商代表处及通过协议方式对外开展的政府委托招商和企业自主委托招商五种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委托招商形式引进境外资金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招商引资活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外资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及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市招商引资奖励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对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所应享受的奖励标准、奖金数额进行认定审核;对政府协议委托招商中受托人所应获得的中介佣金标准和数额进行审核认定;对企业自主协议委托招商中的佣金补贴标准和数额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章 授权委托招商

  第六条 高级招商顾问是指为在更高层次上制定本市对外开放战略和全球招商引资规划,建立全球招商引资网络,以政府名义聘请的国内外知名人士。
  第七条 高级招商顾问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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