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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失效]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当利益的;
 (三)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市或者区、县(市)财政部门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监察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无《收费许可证》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使用财政票据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或者当场收缴罚款未在规定时限内上缴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财政部门对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监察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坐收坐支、挪用、转移非税收入;
 (二)擅自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
 (三)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扩大收费、罚款范围,提高收费、罚款标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未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
 (二)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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