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未取得海关完税凭证的,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五、自2004年3月1日起,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应将销售废旧物资开具的《上海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时,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向生产企业开具《统一发票》,并在其下方正中央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其他发票一律不得加盖。
“开票人专章”由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国税)组成,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按照规定的印章式样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当期未开具《统一发票》,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非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所取得(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普通发票及其他凭证一律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应根据相关废旧物资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未取得废旧物资发票,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4年3月1日前开具的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废旧物资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可暂不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和“销货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栏。
八、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进行以下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