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
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1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13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发票函调工作的补充通知》(稽便函[2004]17号)和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本市主管退税的市财税三、四分局(以下简称三、四分局)对已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以下简称406号文)等规定发函但未收到回函的,应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再次进行函调。
二、本市函调具体办法如下:
1. 三、四分局应填写《专用发票协查表》,并按照协查系统的电子文件格式要求(《补充通知》附件1)制作成电子文件,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有关资料交本局金税协查部门。电子文件包括:《专用发票协查表》;退税机关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TXT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406号文附件一);《×××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406号文附件二)或《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查表》(406号文附件三)。
2. 三、四分局金税协查部门在接到退税部门交来的专用发票复印件和电子文件后,应立即导入协查系统。而后由移交人填写《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账》。对函名统一规范为“退税机关移交函调协查(单位名称)”。例如:三分局发出的协查函,函名应为“退税机关移交函调协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