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流转成交后,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持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到当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批复和登记手续,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
1、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将宗地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确定土地使用人,并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2、到当地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地价、收益及税费管理
第十五条 市及县(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各先导区规划国土部门应对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定级估价,经同级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和最低保护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保护价。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地块的标定地价,由市及县(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各先导区规划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基准地价为基础,依据地块大小、位置、容积率、形状以及土地使用年限和国土市场情况等评估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由受理流转申请的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最低保护价、标定地价和宗地评估价格初步确定后,报同级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明显低于政府备案的价格,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宗地的评估价格,由申请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委托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出具宗地价格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时,土地使用人应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收益;再流转的土地收益,有增值的,应按规定比例交与土地所有权人,具体比例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土地收益归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所得。主要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村镇公益事业的投资,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投资,其中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部分不得低于土地收益的50%。具体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所得土地收益,保险单独建账,账务公开。土地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农民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当事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