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中央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文件精神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管,切实加强对市局已明确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正确处理好落实优惠政策同保持税收增长的关系,取得地方党政领导对该项工作的支持。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应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宣传,不但要使全体税务干部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重要意义,还应使广大农民掌握和了解中央制订的各项涉农优惠政策,并将本市税务系统贯彻落实意见以通告的形式在各类农贸市场、集市、农村主要街道等场所张贴,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组织督促检查。各单位应组织监察、征管、税政等职能科室,在近阶段对本分局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定额调整到位情况、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退还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意见于3月5前上报市局稽管处。市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执行和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略)
2、通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通告
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现就本市税务系统有关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通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调整农业税政策的通知》(沪地税地[2003]85号)精神,自2003年起,本市已对农民实行农业税免征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农业税征收范围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国税流[2003]18号)精神,确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