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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5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哈发[2004]4号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9日)废止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高
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哈发[2004]4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现将《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04年3月1日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带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增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提前实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按照“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要求,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继续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十五”期间,市本级科技三项费用占财政预算支出比例每年增长0.1个百分点,到2005年达到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2.5%;自然科学事业费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5%。区、县(市)科技三项费用占财政预算支出比例每年增长0.1个百分点,到2005年达到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1.5%。
  二、设立哈尔滨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2004年起至2007年,市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同时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每年安排30%用于该资金。重点用于国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家“863”等相关科技计划和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配套经费及兑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特别是“小巨人”企业规模化发展项目、对俄科技合作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大科技风险投资业的引导性投入。
  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涉及新增用地指标内土地出让金的政府收益部分,将作为政府扶持资金,用于该项目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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