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004年2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3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以“青岛市××局(委、办)关于……”的字样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四条 市政府部门和区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包括:
  (一)市政府组成部门;
  (二)市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
  (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市直单位。
  市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