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口市城市房屋
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口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陈成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口市城市房屋
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下列17件规章:
《
海口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
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
海口市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
海口市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
海口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
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
海口市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办法》
《
海口市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
海口市处理非农建设用地遗留问题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