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免、抵、退”税有关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
2、负责对县、市(区)征税机关退税岗位的“免、抵、退”税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3、负责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进行最终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县市区征税机关退税岗位;
4、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的出具,以及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应退税额退库手续的办理;
5、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每月月底前上报《预免预抵税额统计表》;
6、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并按时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
7、负责做好“免、抵、退”税政策的宣传、培训和指导。
未下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权限的市局,征退税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仍按照鲁国税发[2003]7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岗位设置及要求
已下放“免、抵、退”税审核权限的县、市(区)征税机关,必须设置初审、复审、终审和计算机审核岗位。在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进行管理时,必须根据以下要求贯彻三级审核制度:
(一)初审岗位
初审人员对企业的退税申报资料要按政策规定和审核要求,逐项核对落实,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审核申请退税企业的退税资格、申请退税货物的范围、申请退税货物的所属期限、有效期限等是否符合规定。二是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三是审核“免、抵、退”税明细申报表录入项目是否与所附单证一致,以及“免、抵、退”税汇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明细申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一致。
对审核中发现资料不完整、有问题的应做好记录,退回企业由办税员进行更正,对审核无误后的资料,签署初审意见,移交复审岗位进行复审。
(二)复审。复审人在初审的基础上,对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资料进行有目的、有重点的审核。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针对企业退税申报资料中的某些政策性较强的项目内容进行复审,如税目税率、退税企业资格和退税货物范围等。二是对以往退税申请中经常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复核。三是对某具体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有目的的抽审或对某些货物进行有目的的详细抽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