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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免抵退税审核权限的通知

  5、根据县、市(区)征税机关退税岗位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应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检查;
  6、根据县市区征税机关退税岗位按月反馈的“免、抵、退”税审核意见,监督企业进行调整;
  7、负责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是否属于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进行界定,并随同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向县、市(区)征税机关退税岗位上报界定结果;
  8、对企业涉税违规行为根据县、市(区)征税机关退税岗位的决定进行处罚,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二)县、市(区)征税机关退税岗位职责
  1、负责在纳税申报前对生产企业预申报的出口明细电子数据进行预审,审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有关部门传递的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是否相符,对无信息和有信息未申报的,督促企业落实调整。是否设置预审环节,由县市区征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负责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申报,根据三级审核制度的要求和退税机关下发的电子信息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疑点进行核实与调整。对审核无误的,报市局退税机关进行审批;
  3、负责在纳税申报之后,对生产企业当月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对申报后无海关电子信息的,或者有海关电子信息企业未申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95号文件的规定通知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计提销项税;
  4、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5、根据退税机关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并将调库情况反馈给基层征收管理部门;
  6、负责对生产企业年度内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单证或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通知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计提销项税;
  7、负责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8、负责落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将《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及时上报退税机关并反馈给基层征收管理部门;
  9、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10、负责做好所辖企业“免、抵、退”税政策宣传、培训和指导;
  11、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违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市局退税管理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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