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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4]38号 2004年2月2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采集
  (一)使用远程申报的纳税人通过远程申报系统采集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并上传至市局服务器,不再报送相关软盘。
  (二)申报期结束后,各单位纳税服务科(税政法规科)稽核岗通过FTP从市局服务器(76.24.16.82)下载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并通过“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国税机关A版)”汇总(包括上门申报纳税人报送的软盘信息)。
  (三)汇总后的数据再通过FTP上传至市局服务器(76.24.16.71)。
  (四)直接上门申报的纳税人运费发票抵扣清单信息采集工作仍采用报送软盘方式进行采集。
  二、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一窗式”比对
  根据《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主管国税局在纳税申报期内受理申报时,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7%扣除率”的“金额、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方法如下:
  (一) 对采用远程电子申报的,纳税人进行申报时,电子申报系统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7%扣除率”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金额、税额与纳税人采集的运输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核对(等于),比对不一致的,申报不成功。
  (二) 对采用直接上门申报的,纳税人进行申报时,首先报送运费发票抵扣清单软盘,将软盘数据拷贝到共享目录中,征收人员录入CTAIS征收模块“运输发票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进项税额”数据,系统自动进行比对。
  要实现上门申报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数据比对,需要在CTAIS中进行以下设置:在各工作站完成“进行运输发票比对的注册表文件”的注册(此文件在内网\技术服务\软件下载\应用软件\CTAIS1.05版客户端安装程序补丁汇总.ZIP中,下载后覆盖到CTAIS目录中)。注册时应根据不同的操作系统选用相应的注册表文件(FOR WIN2000和FOR WIN98)。双击该注册文件即可完成注册。注册前或注册后,根据各局实际情况修改注册表文件的相关键值,将“FILEPATH_YSFP”设置为存放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联XML文件的目录。请各基层局信息中心帮助前台操作人员完成注册及注册表文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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