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防护服、口罩、眼罩等防护用品、机动消毒设施设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等。储备量能够满足二级疫情发生后的基本物资需要。
2.各县(市、区)重点储备消毒药品、小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眼罩、口罩、防护服)及其他物品。储备量能够满足三级疫情发生后的基本物资需要。
(二)资金保障。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市、县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技术保障。
1.徐州市畜牧兽医站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本市范围内禽流感的临床诊断工作。
2.市、县(市、区)组建动物疫病诊断控制中心,进一步提高对动物疫病的快速诊断、监测、监控水平,做到早预测、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迅速及时扑灭疫情。
(四)人员保障
1.徐州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的技术方案和建议。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五)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和信息交流制度。徐州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各有关部门将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通报市指挥部。
(六)现场模拟演练。市、县(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定于每年9月30日之前组织开展紧急疫情应急行动模拟演练,演练形式包括分部门的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模拟演练要重点检验统一的指挥系统和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疫情预防控制系统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预案,制定(或修改)本地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三)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