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所有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类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
4.具体组织实施对受威胁区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对受威胁区禽类的饲养和经营,及其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追踪、检疫和监督管理。
6.负责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紧急防疫物资储备。
7.对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做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8.负责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9.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0.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程序。
(二)计划部门。根据本预案,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三)财政部门。保证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及防治物资贮备所需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四)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做好人间禽流感监测、诊断与防治工作。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进出境人员、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
(六)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七)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周围10公里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强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场所的消毒管理,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
(八)交通部门。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工作。
(九)经贸部门。加强市场畜禽产品的供应和储备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屠宰厂(场)的防疫工作。
(十)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市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司法部门。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和防治中的法律服务。
(十二)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做好动物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建立市、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