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己清正
第五条 坚持秉公办事,一身正气。加强党性修养,堂堂正正做人,规规矩矩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在党员发展、干部选拔、人员调动、组织公招、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出以公心,照章办事。
第六条 坚持淡泊名利,甘为人梯。以党的事业为重,甘当伯乐,举贤荐能。敢讲真话,敢报实情,敢于坚持原则。不计较个人得失,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追名逐利,谋求个人升迁。
第七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朴素。继承和弘扬“老西藏精神”,牢记“两个务必”,管得住小节,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不参与赌博,不出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不在出差时要求有关单位给予特殊照顾和服务。
第八条 坚持克己奉公,拒腐防变。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在家里接待和处理与当事人有关的公务,不接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打招呼联系工程或参与经商活动。
三、对人公正
第九条 选人用人要客观公正。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和纪律,坚持用正确的政绩观全面准确地了解干部,实事求是地评价干部,客观公正地推荐干部,科学合理地使用干部。
第十条 招录人员要公开透明。在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公开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工作中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及时将选拔、招考、考录的职位、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向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公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人员调动要出以公心。严格遵守人事调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按原则办事,按规定办事,按程序办事,严禁利用职权为亲朋好友的调动开方便之门。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定要体现公平。严格职称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搞不正之风。
四、对内严格
第十三条 严于律己。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该说的话坚决不说,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不该做的事坚决不做,不该交的朋友坚决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