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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国库直接支付的会计账务处理,预算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送达的《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其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预算内:借:经费支出--X类--X款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借:经费支出--X类--X款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2、事业单位:
  预算内:借:事业支出--X类--X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借:事业支出--X类--X款
  贷: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国库直接支出部分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X设备
  贷:固定基金
  3、建设单位
  预算内: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外资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三条 国库直接支付的对账方法。
  (一)日常对账。预算单位在收到市财政局签发的《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后,应及时核对所列各项支出,如发现有误,应立即与市财政局核对纠正,并于每季初与市财政局相关处室核对直接支付总额。
  (二)年终对账。年度终了后,市财政局在次年年初向主管预算单位、一级(基层)预算单位分别提供包括国库直接支付资金及日常拨付资金的《主管预算单位对账单》(附件3)、《预算单位对账单》(附件4),主管预算单位、一级(基层)预算单位核对无误后,据此编制年度决算。
  第十四条 年终决算。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后,年终决算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由主管预算单位上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申请书》 (略)
  附件2:《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略)
  附件3:《主管预算单位对账单》(略)
  附件4:《预算单位对账单》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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