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国库直接支付的会计账务处理,预算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送达的《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其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预算内:借:经费支出--X类--X款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借:经费支出--X类--X款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2、事业单位:
预算内:借:事业支出--X类--X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借:事业支出--X类--X款
贷: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国库直接支出部分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X设备
贷:固定基金
3、建设单位
预算内: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外资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三条 国库直接支付的对账方法。
(一)日常对账。预算单位在收到市财政局签发的《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后,应及时核对所列各项支出,如发现有误,应立即与市财政局核对纠正,并于每季初与市财政局相关处室核对直接支付总额。
(二)年终对账。年度终了后,市财政局在次年年初向主管预算单位、一级(基层)预算单位分别提供包括国库直接支付资金及日常拨付资金的《主管预算单位对账单》(附件3)、《预算单位对账单》(附件4),主管预算单位、一级(基层)预算单位核对无误后,据此编制年度决算。
第十四条 年终决算。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后,年终决算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由主管预算单位上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申请书》 (略)
附件2:《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略)
附件3:《主管预算单位对账单》(略)
附件4:《预算单位对账单》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