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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适宜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
  (一)预算单位日常的、固定的,且达到一定限额的经费支出,包括物业管理费、租赁费等等。
  (二)预算单位的专项经费,包括大型会议费等等。
  (三)其他需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
  第六条 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目录,每年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执行管理目标编制,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对于未纳入国库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仍按原拨付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国库直接支付程序

  第八条 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的审核、支付程序按相关文件办理。
  第九条 其他适宜国库直接支付支出的支付程序。
  (一)预算单位凭项目合同副本、支付凭证等,填写《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1),送市财政局相关支出处室申请支付。
  (二)市财政局相关支出处室在收到预算单位的《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申请书》后,审核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在批准的部门预算之内,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否齐全、相符等。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部门负责支付。

第三章 财务核算

  第十条 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后,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和流转发生了变化,由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附件2)进行会计核算,其上级预算单位不再进行账务处理。未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的财务会计管理,仍按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国库直接支付的会计核算凭证,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发生的国库直接支付数据,在次月7日内打印出包括国库直接支付工资、政府采购资金、其他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等《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加盖“上海市财政局业务专用章”后返还预算单位作为记账依据。没有市财政局盖章的《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不能作为有效的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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