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库[2004]9号 2004年3月24日)
各市级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
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不改变预算单位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前提下,为保证本市国库管理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凡本单位有纳入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附件二),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附件一:
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国库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部门向代理银行(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个人等,下同)账户。
第四条 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包括:工资支出、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和其他适宜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