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这次普查分为四个阶段进行:普查准备阶段(2004年12月31日以前)、普查登记阶段(2005年1月—5月)、普查数据处理阶段(2005年6月—9月)、普查资料公布、总结表彰和资料开发应用阶段(2005年10月—2006年)。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此次经济普查涉及除第一产业外的所有经济部门,调查覆盖面占全市经济总量的90%以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青岛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和市计委负责协调;涉及工交方面的事项,由市经委负责协调;涉及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方面的事项,由市建委负责协调;涉及国内贸易方面的事项,由市财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人事局(编办)负责协调;涉及外经外贸方面的事项,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此外,铁路、邮政、银行、保险等系统性较强的行业,在主管部门统一要求组织实施的同时,要按照市普查办的工作部署,直接向市普查办报送地域内的普查资料;驻青部队(包括武警)要协助市各级普查机构对租借部队营区的其他单位进行普查。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区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精心选调普查员,落实普查力量,按照统一部署,制定严密的工作计划,求真务实,扎实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普查任务。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足额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区市要确保普查所需的各项开支按时拨付到位,保证普查工作任务的完成。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采取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调查资料真实可靠,发挥普查应有的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做好普查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工作,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