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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资本结构调整的意见

  五、国有资本结构调整的进度安排
  (一)公共产品和服务、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特定领域。
  1、广电、报业、新闻出版、文化、卫生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特定领域的国有资本结构调整工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确定进度安排,做好规划,在政策允许时尽快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2、公交、供热、供水、供气和污水处理等行业领域的国有企业,目前仍为国有独资经营的,要在2004年12月底以前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已实现多元化资本结构,但需由国有资本控股的,要在2005年6月底以前实现相对控股经营。被确定为完全放开经营的领域,要在2004年12月底以前实现国有资本整体退出。
  3、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文化领域从事一般经营性活动的国有单位,原则上应在2004年底以前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需保留国有资本主导地位的,应在2004年12月底以前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调整目标。卫生领域可以推向市场的公立公共卫生医疗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年内组织专题调研,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力争在2005年底以前取得重要突破。
  (二)经营性领域。
  1、需保持国有资本相对控股的少数龙头骨干企业,应当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分步推进计划。目前仍为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应在2004年12月底以前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保持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已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但国有资本仍保持绝对控股的企业,应当通过结构调整进一步降低国有资本比重,在2004年12月底以前实现国有资本相对控股。
  2、国有资本需整体退出的企业,要加快改制退出的步伐。其中,2004年6月底以前,中小企业完成国有资本整体退出的企业户数应不少于50%,2004年12月底以前基本完成退出工作;处于一般性竞争领域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国有资本的退出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于2005年6月底以前实现完全退出。
  六、国有资本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市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以前,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国有资本结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对结构调整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督促落实。
  (二)加强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管理。建立国有资产收益台帐,摸清底数,实施专户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市国有资产收益监督管理办法,研究建立国有资产预算管理体系。加强对全市国有资产收益的统一管理,为支付结构调整成本提供资金保障,增强国有资本对重点产业项目的增量投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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