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卫生领域国有资本应当在提供基本保障服务、促进繁荣发展方面对社会资本发挥引导、带动作用。文化领域应当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有效参与,促进文化产业规模化、推动文化市场繁荣发展的思路,推进国有资本结构的调整。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由国资监管机构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研究组建文化产业投资营运机构,授权其经营文化领域的存量国有资产。大型文化设施建设,可以国有资本为主导,也可采用BOT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同时,要结合城市的改造和建设对存量国有资产进行结构调整,除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实行国有资本独资或控股经营的外,均应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市场监管,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
卫生领域的国有资本结构调整,要围绕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展开,在确保满足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重点盘活存量资产,通过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卫生医疗机构布局。对可以推向市场的部分城镇公立卫生医疗机构,要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探索产权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与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推进产权主体多元化。盘活存量资产形成的置换变现收入,主要用于建立公共卫生体系。同时,建立规范的执业准入制度,强化行业监管。具体调整意见,由国资监管机构会同卫生主管部门研究提出。
广电、报业、新闻出版、文化、卫生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特定领域的国有资本结构调整工作,应当结合全市事业单位改革同步推进。
四、经营性领域国有资本结构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对我市“三大特色经济”、“四大工业基地”和“五大产业群"所涉及的行业领域,通过结构调整重点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带动作用。在发展港口、海洋、旅游三大特色经济,构筑家电电子、石油化工、汽车机车船舶集装箱制造、新材料四大工业基地,培育电子、石化、汽车、造船、港口五大产业群的过程中,应当通过国有资本结构的持续动态调整,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带动作用,适时引导重点产业和项目,推动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要加快推进投资类企业的改组、改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其成为治理规范、有效运作,独立承担有限责任的市场主体。
(二)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龙头骨干企业,通过结构调整逐步降低国有资本比重,实现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除少数企业保持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外,对部分资产状况好、盈利能力强,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水平高、拉动效应明显的企业,保持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的具体名单由市政府确定。要通过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本结构调整,完善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形成一批核心竞争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大企业大集团,有效地保持并增强其对我市经济发展的贡献能力和产业拉动效应。
(三)除保留国有资本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均应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国有资本整体退出。对改制退出有难度的企业和“壳”企业的资产要实行集中管理,最大限度地盘活存量资产。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企业集团和中小企业,国有资本应当整体退出。在具体调整过程中,有条件实现国有资本整体退出的,应一步调整到位;暂不具备整体退出条件的,可先由国有独资调整为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再调整为适度参股,直至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二次改制时,仍享受原整体退出时的有关政策。改制退出有难度的企业可委托资产托管机构,对企业的有效资产实行集中管理,通过土地盘活、国有资产收益统筹支付等方式,力求实现资产盘活、人员安置和债务理顺的“多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