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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和产权转让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
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和产权转让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4]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和产权转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和产权转让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集体)企

事业单位改制和产权转让的意见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部门、各企业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下,我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由于指导思想明确,政策措施配套,交易规则健全,操作规范透明,在改制过程中有效地防止了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第3号令),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和其他国有产权转让的操作程序和办法,除执行我市原有的政策规定外,另对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凡转让国有(集体)产权后国有(集体)资产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其改制方案的审批由企业改制办公室会办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集体)控股单位的,必须在财务审计的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三、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对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必须如实申报,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范围。划拨土地使用权纳入改制资产范围的,按市企业改制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由土地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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