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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

  将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技术指导下,建立社区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档案和家庭病床,开展定期随访和护理、常规康复等工作,使患者在康复期能够得到合理治疗和康复指导,提高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在街道(镇)建立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农)疗站,为精神疾病康复者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创造条件,通过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有效管理,减少和防止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使由于精神疾病所致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得到有效控制。要有计划地通过政府、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或捐资设立各类精神疾病康复机构或设施。动员社区力量对精神疾病患者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训练,为其安排适当工作,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使其能够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七)加快精神卫生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精神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调整辖区内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布局,明确功能定位,实行分类指导,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相关规范和标准,完善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以市精神卫生中心为主体,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结构适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要把建立和完善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纳入民政部门社会福利发展计划。
  按照我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调整市精神卫生中心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医疗、康复服务质量;市精神卫生中心要承担起全市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监测等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大力加强精神卫生人力资源培养和开发。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对现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对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监测、健康教育及防治管理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市精神卫生中心对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务人员,要积极开展精神卫生及常见精神疾病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提高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有效处理和及时转诊率。
  同时,要努力改进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改变精神卫生人力资源短缺的局面,建立与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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