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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心理卫生协会、精神专业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特长,利用大众媒体和电子网络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咨询服务,为各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教材、资料和技术帮助,形成宣传教育的服务网络。
  (五)加强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减少精神疾病的发生。
  各级要高度重视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与干预,依靠学校现有的工作队伍和工作网络,在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参与和指导下,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使学生心理行为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专、兼职教师特别是心理辅导或咨询人员的资格认证体系,加强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班主任、校医和家长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使老师、家长掌握必要的心理知识,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加强对妇女特有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积极制定对策,进行综合干预,特别是做好孕产期妇女的心理保健和孕产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减少产妇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组织力量开展我市农村妇女自杀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建立农村妇女危机干预网络和危机救助系统,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自杀率。
  积极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针对老年人特点和面临问题,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切实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开展老年性痴呆早期发现研究,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减少和延缓老年期精神疾病对老年人健康的影响。
  制定《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将精神卫生救援工作纳入救灾防病和灾后重建工作中。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应急救援,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精神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从人员、组织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发生率。
  (六)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保障措施,做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
  搞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是实现人人享有精神卫生保健的重要环节。各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综合对策,切实扩大精神疾病患者获得医疗和康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精神疾病患者重返社会。
  提高接受基本医疗的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比例,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医疗和康复保障,对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应根据其承受能力,取消或降低治疗费用,减少自费比例,使更多的精神疾病患者得到基本医疗保障;对“三无”人员、无业贫困人员、农村贫困人员要通过政府、社会、家庭等多种渠道,为其提供医疗救助。各级要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情况进行普查摸底,根据实际从医疗、看护、经济资助等方面制定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监护、治疗、定期随访,逐步使这些患者回归社会,彻底解决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关锁。落实对有危害社会和他人安全行为的各类精神疾病患者必要的医疗费用,使其精神症状及行为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和治疗,降低这些患者给社会造成危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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