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2:到2005年,遏止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总患病率上升趋势;到2010年,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总患病率降低到12%。
指标3:到2005年,妇幼保健机构医护人员的孕产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识别率达到50%;到2010年,达到90%。
指标4:到2005年,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和照料者对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常见症状和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30%;到2010年,达到50%。
指标5:到2005年,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获得心理救助服务的比例达到20%;到2010年,达到50%。
目标三:完善精神卫生服务和保障措施,做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
指标6:到2005年,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50%;到2010年,达到60%。
指标7:到2005年,市级综合性医院的抑郁症识别率达到40%,县级综合性医院达到3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到20%;到2010年,分别达到60%、50%和40%。
指标8:到2005年,老年性痴呆早期发现率达到50%,其中50%得到干预;到2010年,早期发现率达到60%,其中60%得到干预。
指标9:到2005年,精神疾病患者监护率达到95%、显好率达到65%、社会参与率达到55%、肇事率达到05%以下;到2010年,分别达到95%、65%、55%和02%以下。
目标四:完善我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指标10:到2007年,完成我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建设,形成功能完善的服务体系和网络。
目标五: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
指标11:到2005年,完成60%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到2010年,完成95%。
指标12:到2005年,市级至少有1所综合性医院能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到2010年,县级至少有1所综合性医院能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目标六:掌握精神疾病基本信息。
指标13:到2005年,完成我市精神疾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掌握我市重点精神疾病患病率和疾病负担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形成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
市卫生防病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
各区市政府要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责任目标考核制,明确目标责任和有关部门职责,统筹落实和安排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和落实各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