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精神卫生工作
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4]1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4-2010年)》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九日
青岛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4-2010年)
为促进我市精神卫生工作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和《山东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3-2010年)》,制定《青岛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4-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指导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央、省有关精神卫生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使我市精神卫生服务能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适应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全面推进我市精神卫生工作健康发展。
二、总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及社会团体广泛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和组织管理、协调机制。
(二)制定精神卫生相关规定和政策,建立与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体系。
(三)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健康水平。
(四)强化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力度,改善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服务,遏止精神疾病负担上升趋势,减少精神疾病致残。
(五)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完善现有精神卫生工作机构功能,提高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要。
三、具体目标与指标
目标一: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精神卫生知识水平。
指标1:到2005年,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30%;到2010年,达到50%。
目标二:加强对儿童、青少年、孕产妇、老年人、重大灾害受灾人员等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的干预力度,遏止精神疾病患病率上升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