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The item“Name of enterprise”should be given the full name of the enterprise;The items“Place of head office”,“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and “Place of registration”should be given the full address and post code in the country of claimant being a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4.At the close of the certification,“Stamp of tax office”means official stamp at the level of the county(city)of China that is in charge of the said taxation.
5.The certification should be filled out in Chinese or in both Chinese and foreign languages.
附件2:
国家税务局开具税务凭证项目
一、下列收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相关款项时,需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
(一)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由收入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开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
上述所指“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华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二)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应由收入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开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
为我国境内企业提供各种服务或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而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
二、下列收入,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需提供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由主管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及《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
(一)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
(三)外国政府或其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所指定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
(四)境外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
(五)我国境内机构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六)我国境内机构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
(七)境外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取得的租金,其中所包含的利息,凡贷款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
(八)境外企业从事有关规定项目所取得的收入,若按照我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不提供《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
三、下列情况依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免予征税或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相关税务证明:
(一)股息。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的股息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或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减免税文件及董事会分配股息的有关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