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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出口退税及非贸易、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收管理的通知

  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企业、机构取得工资、薪金报酬,凡能提供报酬所属期间税票的,可无需开具完税证明。
  四、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应开具“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 (青地税三A)。
  五、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应开具“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证明” (青地税四A)。
  六、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所取得的收入,凡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1月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经审批免予征收营业税的,应开具免税文件,不再开具有关完税证明及税票,在批准免税以前,应开具“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青地税一A)和税票。
  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汇发[1999]372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局未列举的需要开具的免(不)予征税售付汇证明,由市地税机关统一规定的格式,包括:收入免(或不)予征收营业税确认证明(青地税五A)和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确认证明(青地税六A)。
  八、不需开具税务凭证的项目:
  1、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以及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子女境外教育费、个人旅游、探亲等费用)。
  2、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
  3、我国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险费、赔偿费。
  4、我国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
  5、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
  九、对于外国船舶运输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及其他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的单位或个人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时,应开具营业税完税凭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对于享受双边税收协定或协议免税待遇的外国公司,由申请人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为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对于经营多条船舶运输航线的,其他业务发生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人出示的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已出具的《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加盖本局公章及加注日期,《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的公章及加注的日期不得为复印件。

  编号:青地税一A

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存根)
  ________________公司(个人)与我国________________公司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合同,已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缴纳了营业税________________元,个人所得税________________元(若为公司,此格免于填写)。

                                       年  月  日
                                    主管地方税务局盖章

  编号:青地税一A

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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