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出口退税及非贸易、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收管理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4]72号 2004年3月24日)
市地税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外汇局各市(区)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以及国家关于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等文件规定,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有关税务凭证,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售付汇业务时,应严格按
《通知》的有关规定审核税务凭证(包括税票、免税文件及附件所列证明)。
二、税务机关与外汇局加强信息交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外汇局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贸易出口收汇核销、
《通知》中规定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我市有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种服务、或者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数据信息。
三、外汇局各支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有关业务和政策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对外汇指定银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售付汇业务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各外汇指定银行严格依照
《通知》要求办理售付汇业务。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
四、税务机关要根据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企业进行税收政策培训,搞好税法宣传。
附件1:
地方税务局开具税务凭证项目
一、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开具“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青地税一A)和税票。
上述所指“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华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二、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应开具“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青地税一A)和税票,上述利息项目、担保费项目、租金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的租金、财产转让收入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的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营业税,无需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和税票,应开具“收入免(或不)予征收营业税确认证明”(青地税五A)。
三、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应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青地税二A)和税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