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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二)预算单位独立核算的离退休机构,确需开立的离退休经费账户;
  (三)系统财务与本级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主管预算单位,确需开立的经费转拨账户;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立的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开立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开户核准实行分级管理,凡属市级预算单位(包括垂直管理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准;区、县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区、县财政局负责核准。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预算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贷款协议等证明材料;
  3、按照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
  4、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5、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凡资料提供齐全的,财政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签发《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二)。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同意开立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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