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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监察
委员会、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
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库[2004]10号 2004年3月16日)


各区、县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为了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防治腐败,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审计局制定了《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银行账户清理工作,各预算单位要积极组织力量,按照《办法》规定要求进行银行账户清理,对不符合开户条件开立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对符合开户条件的账户,要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二、积极配合银行做好银行账户的年检工作。在年检中,发现有不按《办法》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应予取消。银行账户的年检结果,列入预算信用等级考评范围。
  三、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确保银行账户的管理落到实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的监管,切实落实单位的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督促下属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单位账户管理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不包括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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