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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4]19号文件精神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应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
  四、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一)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禽类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车辆通行费。对因免收禽类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各级财政必须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上述政策执行至2004年7月31日。
  五、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
  (一)对种禽场实行重点扶持。信贷、财政贴息、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等优惠政策要重点扶持规模大、影响面广的祖代种禽、父母代种禽场和大型孵化企业。
  (二)各级政府对种禽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半径3公里内的散养家禽,可采取免疫措施,建立防疫隔离带。要积极引导农民通过组建养禽合作社、建立规模化养殖小区等多种方式实行规模饲养。
  六、确保禽类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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