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4]19号
文件精神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4]1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市家禽养殖业和加工业造成的损失,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我市家禽业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疫区扑杀、强制免疫、非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
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和非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除去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按以下比例负担:
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市与区(市)的负担比例为:莱西、平度为6∶4;即墨、胶州、胶南为4∶6;城阳、崂山、黄岛、市南、市北、四方、李沧7区自行负担。具体补助标准,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禽流感强制免疫疫苗费,由市财政负担。
禽流感非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市财政和养殖企业(户)的负担比例为:市财政负担40%,养殖企业(户)承担50%。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一)金融部门要采用担保、抵押、质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等多种方式,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流通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信贷扶持,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实施封闭运行。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对到期的贷款,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为其办理展期或收回再贷,维持目前融资水平;在疫情发生期间,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并发生拖欠的受损企业,免收贷款罚息。对有出口业务的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贷款,信用等级可以按BBB级(含)以上掌握。对需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可为其办理进口开证、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等业务,解决企业的资金需要。
(二)2004年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贴息资金,要适当向重点家禽养殖、加工、流通龙头企业倾斜;各级用于市场开拓的资金,要对禽类加工、流通企业给予重点补助。
(三)已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发放的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6个月贴息,贴息所需资金除去中央财政负担的20%以外,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