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办理时限。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接到督查事项后,要严格按照领导批示或市政府办公室《督查通知》中明确的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凡是领导批办交办事项,是急件的,一般应在 1-3天内反馈办理情况;非急件的,一般应在10-15日内办结;难度较大的,一般应在30天内办结;领导有具体要求的,按照领导要求办理。承办单位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急件要在 1 天内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普通件应在到期前3天说明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和办理的进展情况,经市政府办公室征得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方可缓办。
(三)提高督办质量。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查事项后,应及时以文件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办理结果,对领导批示件的办理结果一般不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办理情况报告要求过程完整,实事求是,文字简练,格式规范,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对不符合要求的办理事项,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坚决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的现象。
六、督查工作组织和领导
(一)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
(二)各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都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并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政治强、业务通、思想好、作风硬的人员具体负责督查工作。
(三)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明确督查部门必要的组织协调职能,赋予督查人员一定的权限,安排督查人员列席一些重要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要加快运用现代办公手段,逐步建立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网络管理系统。
(四)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勤政廉政教育,定期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建立健全督查工作责任制度、工作研究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对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办理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对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本《规则(试行)》适用于各市、区和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单位)的督促检查工作。各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