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
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府办[2004]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苏州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实现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各级党政领导机关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规则。
一、督查工作目的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提出建议,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督查工作范围
下列事项,列入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范围:
(一)决策督查
1.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2.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
3.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二)专项督查
1.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2.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3.人代会、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决议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4.其它需要专门督查的事项。
三、督查工作原则
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督查工作 , 做到令行禁止,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争取掌握第一手材料,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了解、反馈和处理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确保督查工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