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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自许可决定做出后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法制机构备案。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报送备案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许可相关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三条 应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
  (一)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二)公共资源配置;
  (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四)其他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第十四条 经监督检查或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核,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自行撤销或由法制部门、法制机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法制部门及法制机构应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备案审查。监督检查和备案审查中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自行撤销或变更,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变更。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自处罚决定作出后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七条 应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
  (二)对法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五)15日以上行政拘留。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法制机构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举报,根据不同情况直接进行调查处理或责成有关部门自行查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主动协助调查,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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