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2004年3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4月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
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包括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部门及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履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对行政执法主体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五)对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管理;
(六)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备案;
(七)对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备案;
(八)查处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实施错案责任追究;
(九)对以市政府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事前审查;
(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备案;
(十一)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
(十二)对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三)以市政府名义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十四)承担上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包括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进行行政执法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等;
(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资料;
(三)调查了解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有关情况;
(四)定期或不定期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