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造册留档,在《 安全监管报告》中的“安全管理概况”栏内,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安全管理部门印章。
(1)承包方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属分包、清包等形式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的建筑施工单位负责审核,并经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后上报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事项
1.按备案受理范围,对《安全监管报告》进行备案,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情况特殊 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2.符合备案条件的,在《安全监管报告》行政部门意见栏内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专用章”,并签署经办人姓名,留存《安全监管报告》一份归档。
3.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局负责审核,并将其中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的工程《安全监管报告》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监管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备案后,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组织对施工现场和发包方审核情况进行抽查,监控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检查 和指导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弄虚作假的责任方给予通报和警示,产生严重后果的按照 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建设单位不办理安全备案,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及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列入 建设单位安全目标考核范围。
3.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安全备案后,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
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列入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目标考核范围。
市安监局
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