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批转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关于《徐州市
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报告备案的工作程序》的通知
(徐政发[2004]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安监局、建设局制定的《徐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报告备案的工作程序》,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予批转,希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徐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报告备案的工作程序
一、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筑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受理对《徐州市 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报告》(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报告)备案。
二、范围
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辅助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的安装,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设备拆除的工程项目,必须办理《安全 监管报告》备案。
三、分工
《安全监管报告》备案工作分两级管理。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建设局负责受理市区范围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报告》备案。
(二)各县(市)、贾汪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报告》备案。
(三)云龙、鼓楼、泉山、九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以下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报告》备案。
四、备案审查事项
(一)审查事项
1.根据建设项目合同标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填报《徐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报告》 ,并按市、县(市、区)两级分工范围,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合格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