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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4]64号 2004年3月2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转发你们,并按照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出口企业出口的财税明电[2004]1号文件中列举的尿素产品,各管理局必须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出口信息可以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核查。
  二、对2004年3月16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尿素合同,生产企业必须将已签定的合同在2004年3月25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主管国税机关3月29日前报送市局1份备查。外贸企业及保税区商贸企业持已签定的合同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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