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
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发[2004]38号)
为了坚决、彻底、迅速、果断扑灭重大突发疫情,保障畜牧业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市政府根据《陕西省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制定了《西安市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4月2日
西安市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确保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陕西省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牲畜发病急、传播迅速,口腔、蹄叉等部位出现水泡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口蹄疫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农业厅。经省农业厅确认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疫情确认
口蹄疫疫情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市、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口蹄疫疫情的,市、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采集病料并送省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进行血清学检测。同时,报请省上派出2名以上口蹄疫专家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口蹄疫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由省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定。
(四)口蹄疫疫情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公布。
三、疫情分级
口蹄疫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市级行政区域内在30日内出现10个以上疫点;
2.在30日内发病牲畜在
100头(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