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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3]103号文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3]103号文关于
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4]7号 2004年4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全省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调查清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对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调查。省冶金集团公司、省建材集团公司负责对所属钢铁、电解铝、水泥投资建设项目情况进行调查,其它钢铁、电解铝、水泥投资建设项目情况由所在设区市政府进行调查,并于2月13日前将自查情况及项目情况表(见附件)报省发改委(联系人:严佛元;联系电话:0791—6221015,传真)。
  二、全省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投资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环保局、省质量技监局、省经贸委综合行业办、省冶金集团公司、省建材集团公司共同参与。
  三、2月中下旬,省政府将组成检查组到各设区市进行督促检查,具体时间和人员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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