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拆迁燃气设施的,拆迁人要按照《
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有关规定与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拆除,拆除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章 特许经营授权
第二十条 燃气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特别授权许可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的时限和范围内从事燃气经营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有权为国有,市政府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交特许经营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申请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与申请经营内容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三条 燃气特许经营权按照下列规定取得: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标,发布燃气经营项目内容、时限,招标条件、程序和办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接受申请;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燃气经营企业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议,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三)中标候选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纸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市政府向被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
第二十四条 《特许经营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的内容、范围和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标准和确定方法;
(四)资产权属和处置;
(五)权利和义务;
(六)履约担保;
(七)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八)监督机制;
(九)违约责任;
(十)其他。
第二十五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到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监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未取得《特许经营授权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燃气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