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城镇房地产
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
(2004年3月29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 2004年3月3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
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规范立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规定,现决定对《
淮南市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3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淮南市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删去第十条。
二、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