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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三)大力促进农业标准的实施和推广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实施推广体系。积极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农户”等行之有效的新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创建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大力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对经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特色优质农产品、推荐出口农产品等,要严格按照相关认证规定,建立健全质量跟踪检验制度和标志管理制度。要将名牌农产品认定纳入湖北精品名牌产品确认范围,扩大影响,提升档次。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推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GAP(农业良好操作规范)、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系列标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都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质量体系认证。
  (四)加强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重点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切实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从源头上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关。要实施从生产、加工到市场销售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对农产品的批发交易市场和零售场所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五)积极组建我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尽快建立我省主要农产品贸易的农业方面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尤其是建立我省主要出口农产品如牲猪、香菇、蜂产品、茶叶、板栗等出口国家或地区农药、兽药、有害污染物、微生物等限量指标的数据库,建立出口农产品安全通报制度,形成我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
  三、加强领导,落实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农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效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各级政府要按年度制定本地区农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计划、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批准和发布”的要求,加强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农业、林业、粮食等部门要发挥农业标准化主力军作用,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形成合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二)增加农业标准化工作投入和政策扶持。各级财政要增加投入,保证农业标准的制修订、宣传、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标准信息服务、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以及农产品质量监督等工作所必需的经费。要本着分层次建立、多方面投入的原则,坚持行政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办法,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导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农业生产者多渠道的投资格局。对人员的奖励、科研的立项、科技成果的评定要适当向农业标准化倾斜;对农业品种鉴定、农业科技成果的开发与应用、科技兴农项目的实施要提出农业标准化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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